的原告诉称,2015年10月4日,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,第三人从原告处承租一辆半挂车辆,租金共计395000元,每月支付租金2万元。原告交车辆交由第三人经营,第三人支付了2万元租金后,再未支付租金。2016年6月29日,经原告同意,第三人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转移给被告。截止2016年8月5日,被告共拖欠租金和利息250980元。为此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租金共计250980元,并支付逾期利息。
被告辩称,第三人没有把债务转移给被告,三方之间没有形成债务的合意,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和利息。
第三人缺席庭审,也未提交答辩意见。
处理结果:2017年1月17日,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:一、案涉车辆的出售价款185000元全部归于原告;二、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65000元;三、原告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,双方之间有关本案的纠纷全部了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