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在2016年1月14日,驾驶车辆装煤,关车厢门时不慎被门栓打伤右眼。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。车主是私人,分期付款从公司买的车,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,责任限额为40万元。
接受原告委托后,本律师首先指导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,然后为原告起草了诉状,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。法院受理后,律师向相关证人调查了解情况,收集准备了住院病历、票据等,查阅了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依据。庭审中,保险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过高,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额很低,并提出重新鉴定。律师一一进行反驳,不同意重新鉴定。最后,一审法院未同意重新鉴定,采纳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,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。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。